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校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规范外籍教师聘用及管理,为外籍教师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坚持高端引领、需求导向的原则,加大引进高层次外籍教师力度。以开放、灵活、高效的政策,吸引更多符合我校战略发展需求、带动 、促进师资队伍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来我校工作。

第二条鼓励各部门、学院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和 需要,通过申报国家、部委(地方)和学校各类人才计划聘用外籍教师来校工作。优势特色学科应加大聘用外籍教师的力度,重点扩大专业外籍教师和长期外籍教师的比例,特别是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的比例。

第三条建立、健全外籍教师管理和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人事处为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为外籍教师服务工作的归口部门,各聘用外籍教师的部门为外籍教师日常教学、科研管理的主体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各部门用好用足国家、地区、学校在引进外籍人才方面的配套政策,做好外籍教师岗位管理,为外籍教师在出入境、证件办理、居留等方面提供服务便利。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聘任条件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指依托国家、部委(地方)、学校各类人才计划、专项计划、国际合作项目等聘任,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聘期内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考核目标,能够对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等相关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来校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的外籍人员。

第五条聘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对华友好,师德师风良好,学术、业务水平高,符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二)外籍教师类型

1.外国高端、高层次人才,应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

2.专业课程教学类外籍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一般应具备3年及以上专业课教学经验。

3.语言教学类外籍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语言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英语类一般为“对外英语教学证书TESOL”或“通用英语教师资格证书TEFL”)可免除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要求。

第三章 聘用程序及合同管理

第六条 外国高端、高层次人才由人事处根据我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开展聘用和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业类外籍教师、语言教学类外籍教师聘用由国际处统筹安排。具体程序及合同管理如下:

(一)提出聘用申请。教学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130日前提出下年度外教需求申请,并填写《 聘用外籍教师申请表》,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国际处。

(二)制订聘用计划。国际处每年12月底之前根据各部门的聘用外籍教师申请,制订学校下年度聘用外籍教师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发布招聘信息。国际处通过网络、中介等渠道发布外籍教师招聘信息。聘用部门也可以直接推荐外籍教师人选。

(四)进行资格审查。国际处和聘用部门应了解应聘者的政治背景、宗教信仰、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职业声誉,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外教面试。国际处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发面试通知书(由中介公司推荐的需同时与中介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组织外籍教师聘用部门对应聘者进行面试。

(六)签订聘用合同。对于面试合格的应聘者,由外籍教师聘用部门负责填报《 聘用外教审批表》;国际处负责与其签订《 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外教的聘用时间、工作任务、职责要求、薪金待遇、权利义务等均通过聘用合同予以明确。

(七)办理相关手续。国际处负责为所聘外籍教师办理来华工作、居住、保险等相关手续。

(八)国际处负责协同人事处、外籍教师聘用部门进行工作协议或合同的商谈、起草、审核与签订。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外籍教师纳入学校现有教师体系统一管理,入职时应履行报到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及外籍教师聘用部门要为外籍教师设立绿色服务通道,聘用部门应指派一位外籍教师联系人,负责教学协调及日常联系工作,共同为外籍教师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第九条外籍教师入职后,聘用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督促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公众利益、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学校也应尊重外籍教师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条外籍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将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融入教学、科研工作中,悉心指导青年教师和学生,在团队中起到表率和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外籍教师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中国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同时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外籍教师在聘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师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我国法律、我校规定的调查。

第十三条外籍教师未经学校允许不得从事与教学、科研无关的社会工作。如校外兼职、采访、经商、咨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十四条聘用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教育和监督。外籍教师不得违反教育部《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教师〔201410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及学校有关师德学风要求。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五条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遵守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维护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外籍教师出国(境)执行公务,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年初上报出访计划。出访前须填写《 外籍教师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境外邀请信、出访日程等,履行校内相关审批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审批表原件、所持证件相关信息复印件及有效票据等。如有特殊情况,未在年初上报出访计划但又确需出国(境)访问,经审批后可以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外籍教师考核。对外籍教师的考核可分为年度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聘用部门每学期初将外籍教师所承担的具体教学任务报国际处备案,每学期末向国际处提交《 外籍教师工作考核表》,反馈外籍教师工作考核结果。

(二)国际处每学期组织召开期中教学座谈会,听取外籍教师、聘用部门领导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外籍教师管理以及外籍教师续聘、解聘的依据。

(三)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应对外籍教师进行聘期考核,学校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续聘事宜。高层次外籍教师的聘期考核由人事处牵头,聘用部门具体实施。其他外籍教师考核由国际处牵头,聘用部门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国际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际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121日起执行,同时《 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12202号)废止。

附件:附件下载.docx

1. 聘用外籍教师申请表

2. 聘用外籍教师审批表

3. 外籍教师工作考核表

4. 外籍教师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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