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学生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24-08-11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减轻学生因病或意外伤害产生的经济负担,由学校拨款,为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购买了学生补充医疗保险,作为镇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充。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对象: 镇江校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二、保险责任有效期:每年91日至次年831日。

三、缴费标准:每人每学年28元,由学校拨款支付(延长学制学生自行缴纳,不缴费者不享受保险待遇)。

四、参保办理:学校统一办理。

五、保险待遇:

1.因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报销

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赔付比例

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分

55%

1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

35%

1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

25%

50000元以上部分

15%

每年每位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理赔封顶110000元。

2.门诊医疗费理赔:在校医院就诊的,每次就诊超过50元部分,按70%理赔。转诊外院的,每次就诊超过50元部分,按61%理赔,每位学生每年理赔累计不超过1000元。

3.以上医疗费用均指镇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产生的费用。未参加镇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产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报销部分,对剩余部分按照上述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4.因病和意外伤害伤残补偿金:根据伤残级别,最高15000元。

5.因病和意外伤害死亡补偿金25000元。

六、理赔范围:属于镇江市医保认定范围的疾病和意外伤害,均可理赔。疾病确诊时间不受限制。

七、报销流程:

1.门诊:通过微信搜索“太平洋产险”公众号,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报销。

2.住院: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注明学院、学号、手机号)、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交给校医院进行材料初审,然后由校医院提交保险公司。

3.意外伤害:将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若住院治疗,还需要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意外伤害情况说明(班主任签字、学院盖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注明学院、学号、手机号)、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交给校医院进行材料初审,然后由校医院提交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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