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务】关于加强考试监考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张家港校区:

监考教师严格履行监考工作规范,对维护教师形象、维护良好考风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全面保证考试工作应有秩序,根据学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通则》(华船院[2002]135号)、《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江科大校教[2010]1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监考教师重点重申以下要求:

1.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找人代替监考(严禁由研究生代监考);

2.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3.不得无故缺岗,有特殊原因缺岗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不得在考试期间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

5.关闭或静音手机;除瞬间查看时间外,严禁阅览手机任何内容(全国性等级考试须严格关闭手机);

6.不得放松监考,听任考生违纪或作弊;

7.应于考试结束时收齐、清点试卷后让考生离场,不得缺失试卷材料。

请各学院对所属教师、监考人员就以上重申规定事项进行认真传达和广泛宣传。对违反以上规定及其它学校考试有关规定者,将视情节认定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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